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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年5月6日凤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常委会)监督实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、《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》和《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的原则。
第三条 常委会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:
(一)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;
(二)县人民政府、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“一府两院”)专项工作报告;
(三)“一府两院”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、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等有关情况;
(四)“一府两院”以及有关单位办理代表议案、建议和意见的情况;
(五)常委会主任会议(以下简称主任会议)认为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,测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,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承担测评具体事务。
第五条 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,常委会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、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调研或视察,充分了解拟测评事项的工作情况,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。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。
进行满意度测评时,被测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。
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,按满意、基本满意、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测评。
第七条 获得满意票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,为满意等次;获得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,为基本满意等次;获得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低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,为不满意等次。
第八条 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,向有关机关作出通报,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满意、基本满意的,被测评单位应根据测评意见进行整改,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。
第十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,被测评单位应根据测评意见进行全面整改,并在三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。常委会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,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,将依法启动质询、特定问题调查或撤职案等监督程序。
第十一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、垂直管理单位的满意度测评工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